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应如何认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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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二者各自效力依据:

公司章程受《公司法》约束,按公司法的规定确定效力。而股东协议属于股东之间的合意,是受《民法典》约定的,股东协议本身的效力依据民法典认定。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366.html

2、内外有别原则: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366.html

股东协议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处理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如果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公司章程。处理公司内部或者股东相互之间的纠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原则上以股东的真实意思为准。比如:签订时间较晚的效力优先。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366.html

3、技术性处理: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366.html

为保证股东协议在解决纠纷时的优先地位,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不一致时,以股东协议内容约定为准”。只有在股东协议规定不明或是无相关规定时,才可能考虑补充适用公司章程。因为,此时的股东协议才是股东们真实意思的表示,这种情况下的公司章程只不过是用于工商登记备案的"手续”而已。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366.html 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366.html

李斯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6月7日 11: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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