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夫妻债务纠纷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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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律师在此为大家解读下,最新的夫妻债务纠纷处理规则。解读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最高院出台最新规则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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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规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94.html

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存废之争持续了很久,也出现了很多极端案例。当时老规则目的是要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该规则施行后却出现了很多因此受到无辜牵连的案例,比如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欠的钱,但在离婚诉讼时,由于老婆举证不能而背负了繁重债务。

新规则

先贴出来法律规定如下: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94.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94.html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94.html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94.html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94.html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94.html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94.html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94.html

解读:此次修改主要是调整了夫妻债务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由原来的夫妻一方进行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调整为由债权人进行举证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重点看上述第三条),这样大大的保护了对巨额债务不知情配偶的合法权益。即:“离婚了,你的债我可以不背”。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94.html

 

如果各位北京朋友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和站长律师联系进行法律咨询。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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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2月14日 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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