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四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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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大股东排挤、压榨其他股东,以及董事会等内部人控制等原因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引发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

公司法解释四之前,若出现这种纠纷,受侵害的股东只有两个救济途径:1、在公司连续五年具备分配利润条件而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2、以出现公司僵局为由,请求解散公司。这两种途径,从历年来的实施效果上无法充分保护小股东分配利润的权利。所以,在此背景下,出台了公司法解释四,对公司分配利润纠纷的救济规则进行了明确,在特殊情况下,利润分配纠纷有了可诉性的可能。即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25.html

关于本条的解析,摘自《人民法院报》许德峰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具体为: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25.html

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原则上需要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法律规定“但书”之前的规定,是基于是否分配利润应当由公司股东、董事、经理进行业务上的判断,他们才是商业上的专家,法官介入可能会损害公司效率,进而损害公司利益。所以,原则上,没有特殊情形,在未提交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前提下,法院是要驳回诉讼请求的。那么未提交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的情形具体而言:1、没有提交任何的股东(大)会决议;2、提交了利润分配的决议,但该决议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案;3、提交了不分配利润的股东(大)会决议。此第3种情形,也属于未提交的情形,请予以关注。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25.html

那么在何种特殊情形下,股东才有起诉分配利润的可能呢?即法律规定的“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许教授提到核心要件有两个方面:一、股东滥用股权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或者不就利润分配作出任何决议,但却通过其他方式实质性的获得了利润分配,而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未获得利益。其他方式包括:(1)公司不分配利润,而通常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或者委托董事、高管等领取过高薪酬;(2)公司不分配利润,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购买车辆、房产等或服务,用于自身使用或消费;(3)公司不分配利润,而个别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管操纵公司隐瞒或转移利润。二、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原则上,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本身,可直接推定除对其他股东的侵害,进而造成其他股东损失。 也就是说,起诉分配利润纠纷,只要求能够证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即可。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25.html 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25.html

李斯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11月8日 17: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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