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3日,张三与北京公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总价35万元,自签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付清。2013年5月21日,北京公司因贷款担保将系争房屋抵押给北京某银行,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3月22日,北京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在法院立案。2015年11月28日,北京某银行与嘉盛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于北京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公司,并将系争房屋作为不动产抵押给第三公司,第三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将系争房屋进行对外销售。201年11月1日,第三公司与李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卖出,并领取了不动产证书。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后来,张三申领产权证时,得知系争房屋由第三公司出卖个李某,且领了产权证书。张三认为,北京公司、第三公司与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第三公司与李某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北京公司(清算组)依法协助张三办理系争房屋的权属证书。(3)诉讼费用由北京公司、第三公司及李某承担。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备注:以上均为化名。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争议焦点
张三应否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法律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求。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北京公司因贷款担保将系争房屋抵押给北京某银行,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北京某银行取得了系争房屋担保物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合法有效。北京某银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公司,并未违法法律,合法有效。后第三公司将系争房屋出售给李某,李某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也未违法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依法享有对系争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张三与北京房产公司签订协议后,没有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故李某的物权有效并具有优先于张三基于《房屋买卖协议》产生的债权效力。张三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享有的只是债权请求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对抗李某的效力,故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二审法院认为,与一审法院同理。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实务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一房二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了《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作者认为,“一房二卖”的合同应当认定有效,理由在于“一房二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也不属于合同无效,只要订立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的,应当认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绝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当认定“一房二卖”合同都应有效。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一房二卖”中买受人的救济途径
李斯律师建议,买受人除了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包括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外,还可以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达到履行自身合同的目的。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
第一, 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第二, 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请求。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第三, 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经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第四, 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得到支持。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第五, 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得到支持。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案件与材料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 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