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Photo from Pexels)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是不是听说过“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这类协议是否有效?赔偿数额过高能否调整?如果您还不清楚,请仔细看本文。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若干财产或履行约定的协议。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忠诚协议的效力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忠诚协议是:双方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需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比如嫖娼一次,私自与第三人约会一次等,赔偿10000元,有情人或小三的,赔偿对方100万元之类的;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义务,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另一方诸如此类的约定。还有一些奇葩的约定,比如赔偿青春损失费等。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上述约定是否都是有效的呢?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忠诚协议”的效力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审判实践中有三种观点: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观点1,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曾考虑认定“忠诚协议”有效,主要基于两点理由:第一,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但正式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并未保留该条。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观点2,认定“忠诚协议”无效。理由主要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不宜将道德、感情上的要求转变为法律上的要求并赋予强制执行力。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观点3,法院不予处理。上海高院目前的做法: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依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在离婚案件中依忠诚协议主张赔偿的,不予处理,相当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吴晓芳法官个人倾向于法院不予处理。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我们认为,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来源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见:北京审判公众号文章, 北京三中院民二庭)。)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律小途的观点: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1、赔偿性的忠诚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应当有效。比如有情妇或小三的情况下,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因违反忠诚义务,约定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的话,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2、关于身份关系的忠诚协议内容应当无效,不多解释。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约定巨额的赔偿数额必要时可以调整
前不久,我就遇到了一位咨询者,双方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另一方应赔偿300万的精神损失费,按季支付。后来,双方协议离婚中又对此进行了明确。据她讲述,男方只是正常的上班族,实际上没有太多的经济收入,如果正常履行该精神损失费,男方会陷入经济困难,比如在北京租房,赡养老人,这些都可能无暇顾及了。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针对这种巨额精神损失法院能否调整?如果可以,如何调整呢?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往往较高,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当然无异议。如果诉讼中,对方提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要求法院调整,我们认为是可以调整的。因为作为承担婚姻过错行为相应责任的一种方式,这种忠诚义务的赔偿责任应当是有限度的,另外,即便是普通的合同纠纷,违约方还有权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所以,我们认为对忠诚协议赔偿数额的调整,应当是必要的(以尊重约定为原则,以调整为例外)。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 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80.html